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实践中的运用--案例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5-01-29 02:01) 点击:234 |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实践中的运用--案例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应分为两种情形,一为公司控股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存在转移资金,恶意逃避债务等行为,使公司形骸化,丧失独立承担责任的基础,应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该情形可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款有关股东与公司人格混同的规定判令股东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二为关联公司之间的法人人格混同。即公司与另一存在某种特殊关系的公司之间出现了财产,经营范围,组织机构等方面的混同,且这种混同情形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此时,法律目前尚无明确的具体规定,但实践中可以灵活适用公司法法人人格否认理论以及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公平正义等理念来确定一公司对其关联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江苏宝丰特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丰公司)。 被告内蒙古智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智信公司)。 被告乌海市玉祥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玉祥公司)。 被告徐彦,智信公司、玉祥公司执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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