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某市发生了一起强奸抢劫杀人案。被告人宋某趁天黑无人之机在路边拦截过路女青年范某,将范强行拉到玉米地内欲行奸污,遭到范某的坚决反抗。宋某事先准备好的木棒往范的头部打去,将范某打晕,遂对范进行了奸污。当宋要逃走时,范已苏醒过来,并大声呼救,宋怕事情暴露,回头又往范的头部猛打数棒,直至范停止呼吸为止。宋见范已死亡,顺手把范某的钱包(内有人民币800元)从书包中取出带走。
此案在当地造成很坏的影响。市政府领导指示公安机关尽快破案,要求检察院、法院也要积极配合、尽快处理,以及时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保护群众的安全。根据市领导的指示,市公、检、法三机关联合组成办案组,共同侦破。在公安、检察、法院三家的共同努力下。此案很快侦破,宋某被抓获。为了对此案从重从快处理,公、检、法三家共同研究,分别办理手续,即公安负责预审、检察机关同时制作起诉书,人民法院同时拟定判决书。人民法院审判此案时,由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没有许可被告人聘请辩护人。一审判处被告人死刑,宣判后被告人是否上诉,被告表示罪有应得,不上诉。于是很快对被告人宋某执行了死刑。该案从侦查到死刑执行共用了10天时间。
从刑事诉讼的任务来考虑,本案的处理有没有问题?有什么问题? |